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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01 14:18:48 点击次数:573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公路安全设施和公路机电工程 2 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 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完成 3 条以上一级公路安全设施(含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 3 项以上)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 300km 以上(其中标线、护栏、隔离栅施工里程均不少于 60 公里)。

  (2)累计完成公路安全设施工程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 2 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 8 台;

  (3)放线设备 2 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 2 台;

  (5)涂层测厚仪 2 台;

  (6)打桩机 10 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2 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 2 台;

  (9)经纬仪 2 台;

  (10)水准仪 2 台。

  二级资质标准 ( 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2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 1 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 4 台;

  (3)放线设备 1 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 1 台;

  (5)涂层测厚仪 1 台;

  (6)打桩机 5 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1 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 1 台;

  (9)经纬仪 1 台;

  (10)水准仪 1 台。

  一级资质标准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完成 3 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 300 公里以上。

  (2)完成 3 条以上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的施工,累计合同额 2 亿元以上。

  (3)完成一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单个项目里程 100 公里以上的施工和 2 座以上大于1000 米的独立公路隧道机电工程的施工。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 测试仪 4 台;

  (2)线缆测试仪 4 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 4 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 4 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 4 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 2 台;

  (7)光纤熔接机 2 套;

  (8)光功率计 2 套;

  (9)光衰减器 2 套;

  (10)数字万能表 2 套;

  (11)CATV 测试验收仪 2 套;

  (12)多用表校准仪 1 台。

  二级资质标准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 测试仪 2 台;

  (2)线缆测试仪 2 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 2 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 2 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 2 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 1 台;

  (7)光纤熔接机 1 套;

  (8)光功率计 1 套;

  (9)光衰减器 1 套;

  (10)数字万能表 1 套;

  (11)CATV 测试验收仪 1 套;

  (12)多用表校准仪 1 台。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二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

  一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可承担各级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公路桥梁及隧道工程健康监测、通风、通信管道等机电系统及配套设备的施工及安装。

  二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通信、监控、收费、干线传输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光(电)缆敷设工程、紧急电话系统、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供配电、照明、智能交通管理等机电系统及配套工程系统的施工及安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文件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